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