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四、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六)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六) 四、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六) 首次授予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的仪式,由国务院组织实施。授予三级警监和警督警衔的仪式,分别由公安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授予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