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四、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二)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二) 四、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二) 严肃整顿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员。对工作不称职的人民警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不合格的调出人民警察队伍。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