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四、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一) 四、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 依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员额和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象。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