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三、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三、 三、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分批进行。 第一批:公安部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机关),国家安全部机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机关、国家安全厅机关和劳改局、劳教局(处…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门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于授予警衔范围,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