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 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二)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