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五)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 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 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二)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 身份证; (三) 学历证书; (四) 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五) 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第十七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