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检申请报告; (二) 年度业务报告; (三)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