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一)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