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