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七章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与其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 第五十三条 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与境外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所管理领域的信用类衍生品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依法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