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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依法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交易场所,是指依法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结算机构,是指依法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是指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等。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行业协会,是指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对衍生品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