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衍生品经营机构 第二十四条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衍生品经营机构 第二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整体的风险管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和及时应对,加强全程管理。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持仓集中度管理,开展的衍生品业务规模应当与其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