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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风险控制指标或者风险监管指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有健全的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完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具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