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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并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将保证金快速分离和转移。

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的结算。

衍生品经营机构再使用交易对手方保证金的,应当经交易对手方同意,并定期向衍生品行业协会报告保证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