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可以规定非现金类型的保证金折扣率,并结合市场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衍生品交易者可以依法通过质押、保证金权利转移的方式,为衍生品交易提供履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