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二)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