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附件2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