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