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