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 (二)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三)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