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注销的,持有人主动放弃数据保护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数据保护终止。

数据保护终止的,国家药监局发布终止数据保护公告,药审中心根据公告,更新数据保护专栏中的相关信息。自国家药监局发布终止数据保护公告之日起,可以受理或者批准其他申请人提出的依赖该受保护数据提交的药品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