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注:
注: 申请人仍然必须按照A36.3.9的要求校准并检查每套传声器系统。
A36.3.5.2 传声器的安装必须使其敏感元件的中心高于当地地面1.2 米(4 英尺),并且必须按切线入射角设置其朝向,即使得敏感元件基本上位于由预先制定的航空器基准飞行航迹和测量点所决定的平面里。传声器支架的放置必须使其对声音测量的干扰最小,图A36-1说明了传声器声的入射角。
A36.3.5.3 在基准方向上,传声器及其前置放大器在50Hz到5kHz(含)范围内三分之一倍频程的中心频率上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在校准检查频率灵敏度级的±1.0dB 之内,而在中心频率为6.3kHz、8kHz、10kHz上不超过±2.0dB。
A36.3.5.4 对于正弦声波,在50Hz到10kHz范围内每个三分之一倍频程的中心频率上,传声器系统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在声入射角为30°、60°、90°、120°和150°时,与入射角为0°时(法向入射)相差不超过表 A36-1 给出数值。表 A36-1 中两相临声入射角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差不得超过其中较大角的容限。
图A36-1 传声器的声入射角示意图
表A36-1 传声器方向响应要求A36.3.6 记录与重放系统A36.3.6.1 记录与重放系统,如数字或磁带记录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永久性的数据储存装置,用于储存声压信号以便下一步进行分析。航空器发出的声音全部以声学信号的方式完整地记录下来。记录和重放系统在噪声合格审定试验中所用的记录速度和/或数据采样率必须满足A36.3.6.2到A36.3.6.9的规定。必须证明系统在试验所选的频带宽度和记录通道上的符合性。
A36.3.6.2 记录和重放系统必须按A36.3.9所述进行校准。
随着频率的增高,航空器噪声信号的频谱衰减得很快,因此在测量系统中可以有适当的预矫网络和作为补偿的去矫网络。如果加了预矫网络,则在中心频率从 800Hz 到10kHz(含)的三分之一倍频程范围内,由预矫网络提供的电增益相对于在800Hz的增益,不得大于20dB。
A36.3.6.3 用于输入整个测量系统(包括除传声器外所有传声器系统设备)的稳定正弦电信号,其信号水平不能超过相当于基准级程上校准声压级的水平5dB。由读出设备显示的,在50Hz到10kHz三分之一倍频程任意中心频率上的时间平均信号级,不能超过其在校准检查频率的±1.5dB 的范围。测量系统(包括模-数转换设备)在 10kHz 到 11.2kHz 的频率响应,必须在10kHz频率响应的±0.3dB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