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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注:

注: 确定线性工作范围时不必考虑传声器电缆。

A36.3.1.16 防风罩插入损失:对规定的三分之一倍频程中心频率,按照规定的入射角,传声器加装防风罩前后所显示的声压级之差,以dB为单位。

A36.3.2 基准环境条件A36.3.2.1 规定测量系统性能的基准环境条件如下:

大气温度23℃(73.4℉);

静态气压101.325千帕;且

相对湿度50%。

A36.3.3 概述注:用符合本节规定的仪器可测量出随时间变化的航空器噪声三分之一倍频程声压级。

三分之一倍频程声压级用以计算第A36.4条所述的有效感觉噪声级。

A36.3.3.1 测量系统必须由经中国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下述等效的设备组成:

防风罩(见A36.3.4);

传声器系统(见A36.3.5);

记录和重放系统,用于储存测得的航空器噪声信号以便进行分析(见A36.3.6);

三分之一倍频程分析系统(见A36.3.7);且

校准系统,确保上述系统的声学灵敏度在规定的容限内(见A36.3.8)。

A36.3.3.2 对于测量系统中涉及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设备,频率低于 12.5kHz时,其在转换过程中可能产生混叠的水平至少要比该设备线性工作范围的上限低 50dB,其采样率不低于28kHz。信号在数字化过程之前,必须经过抗混叠滤波器处理。

A36.3.4 防风罩A36.3.4.1 在没有风的情况下,以规定的形式安装在传声器上的防风罩,对于切线入射的正弦声音,在50Hz到10kHz(含)的范围内所有三分之一倍频程的中心频率上造成的插入损失都不得超过±1.5dB。

A36.3.5 传声器系统A36.3.5.1 传声器系统必须符合 A36.3.5.2 到 A36.3.5.4 中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总体相当的电声学性能可能批准不同的传声器系统。当使用两套或更多型号相同的传声器系统时,至少证实其中一套系统符合全部规范即足以证明整个系统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