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36.1501条
第36.1501条 程序、噪声级和其他资料
为获得按本规定审定的噪声级所用的所有程序、重量、形态和构形以及其他资料或数据,包括飞行、试验和分析所用的等效程序,必须予以制定并经过批准。型号合格审定期间达到的噪声级必须包括在批准的飞机(旋翼机)飞行手册内。
为了更改或扩展现有飞行数据库而批准补充的试验数据(例如,在声学更改的合格审定中所用的来自发动机静态试验的声学数据)时,供获得该补充数据所采用的试验程序、形态和构形以及其他资料和程序也必须予以制定并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