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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36.805条

第36.805条 噪声限制

除第36.11条(b)的规定外,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中D部分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级,或符合本规定

附件J中D部分规定的噪声级。

除本条(d)(2)的规定外,本条包括的直升机,必须表明:

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H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中H36.305条规定的适用限制,或:

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J中J36.305条规定的适用限制。

初级类直升机:

除本条(d)(2)的规定外,申请初级类型号设计批准书并且以前未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的,必须表明对本规定附件H的符合性。

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直升机,在下述情况下,不必再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

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正常类或运输类型号合格证,

(ii)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iii)没有型号设计的声学更改,

(iv)以前未曾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并且

申请转为初级类直升机。

I~N章[备用]

O章文件、使用限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