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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J36.205条

第J36.205条 详细的数据修正程序

如果按本附件B测量的合格审定试验条件不符合在本附件第J36.3条规定的基准条件,则必须按本条(b)(c)规定的方法对测得的噪声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至少,高度偏离基准条件和基准空速与调整的基准空速之间的差别必须做适当调整。

及球状传播的效应和偏离基准高度的持续时间的影响。

除本附件第J36.105条(c)规定的基准空速调整要计入源噪声的变化外,在飞越期间不必对源噪声做修正。

不必对基准地速和实际地速的差别做修正。

不必对偏离基准条件的大气衰减做修正。

按本附件第J36.105条规定对SEL的调整试验和基准飞行程序的差别必须小于2.0dB(A),除非更大的调整值得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

所有使用的数据和按本条进行的计算必须形成文件,并按本附件第J36.111条规定的报告要求报送。

D部分根据第36.805条的噪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