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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H36.113条

第H36.113条 声的大气衰减

在根据本附件进行的直升机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的过程中测得的三分之一倍频谱值,必须符合或修正到第H36.3条(a)中规定的基准条件。每个修正必须考虑到沿航空器和传声器间的声传播路径的试验日和基准日条件的大气声衰减的差别。除非大气条件处在本附件所规定的试验窗口内,试验数据是不可接受的。

衰减率在50赫~10000赫的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随距离变化的声衰减率,必须根据SAE ARP866A“用于评定航空器飞越噪声的作为温度和湿度函数的大气吸声标准值”中的公式和数据表来确定。此份文件已按本规定第36.6条引用。

大气衰减的修正

每当如下情况时,对测得的数据所计算的EPNL值必须进行修正:

当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大气条件不符合基准条件,即分别为25℃(77℉),70%时;

(ii)当测得的航迹不符合基准航迹时;

(iii)在航空器高度和地面之上10米高度测得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必须被平均,并用做传播路径声吸收的修正。

必须计算在50赫~10000赫范围内的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的从航空器到传声器位置的整个声传播路径上的平均衰减率。这些衰减率必须用做在本附件的第H36.111条(d)所要求的修正的计算。

C部分根据第36.803条的噪声评定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