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F36.111条
第F36.111条 飞行程序
证明符合本附件噪声级要求的试验,必须包含至少六次在测量位置上方的平飞,+10 +30这些平飞当经过测量点上空时均应在300米米(985英尺英尺)的高度,偏离−30−100测量点上空在±10°的范围以内。
每次飞越试验必须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功率必须不小于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或经批准的手册资料、经批准的标牌或经批准的仪器标记的任意组合中所规定的正常使用范围内的最高功率。
必须以各螺旋桨转速相同、飞机处于巡航形态的稳定速度下飞行,但若在本段规定的功率状态下,飞机速度超过了平飞时允许的最大速度,则可以作加速飞行。
C部分数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