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F36.109条

第F36.109条 数据记录、报送和批准

代表物理量的数据或对所测数据的修正均必须以永久的形式记载下来并附于记录上,但对标准设备响应偏差所作的测量修正不需报送。所有其它的修正都必须得到批准,必须估算为求得最后数据而作的每步运算中固有的各个单独误差。

凡应用符合本附件第F36.105条中所述技术要求的设备测得和修正的声压级,都必须报告。

用于测量和分析所有的声学、飞机性能和气象数据的设备类型都必须报送。

在本附件第F36.101条中规定的测量点上,每次试验前、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当即测得的下述大气数据必须报送:

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最大、最小及平均风速。

对于当地地形、地面覆盖物及可能干扰录音的事件的评述,都必须报送。

必须报送以下飞机资料:

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别、型号和序号(假若有的话);

可能影响飞机噪声特性的任何改装或非标准设备;

最大审定起飞重量;

每次飞越测量点时的空速,以千米/小时表示。

每次飞越时,用每分钟转数和其它有关参数表示的发动机性能:

用已校准的航空器高度表、经过批准的照相技术或经过批准的追踪设备测得的以米表示的飞机高度;

必须以经过批准的能保证和本附件的试验程序及条件相符合的足够数量的采样速率,记录飞机的速度、位置和发动机的性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