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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F36.101条

第F36.101条 一般试验条件

试验区必须是较平坦的地形,没有那些吸声特性过大的的茂密、高大的杂草或灌木、树林。在测量点位置上方,轴线垂直于地面,半锥角为75°的锥形空域内,不得有严重影响飞机声场的障碍物。

试验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不得有降雨。

相对湿度不得高于90%或低于30%。

高于地面10米(33英尺)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41℉)或高于30℃(86℉)。

如果测量点在距离机场温度计为1.83千米(1海里)的范围内,允许使用机场的报告温度。

高出地面10米(33英尺)处,报告的风速不得超过19千米/小时(10海里/时)。若报告的风速大于7千米/小时(4海里/时),则飞行方向与风向的夹角必须在±15°以内,并且顺风向和逆风向的飞行次数必须相同。如果测量点在距离机场的风速表1.83千米(1海里)范围之内,允许使用机场报告的风速。

在要求的测量点记录噪声时,没有使飞机噪声级引起明显改变的温度逆增或异常的风的条件。

飞行试验程序、测量设备和噪声测定程序必须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噪声评定用的声压级数据,必须使用符合本附件第F36.103条的声学设备来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