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A36.5条

第A36.5条 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

概述代表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数据进行的修正,包括因设备响应偏差对测量结果所做的修正,必须永久性地记录下来,并附在试验记录之后。每项修正都必须报送,并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在求得最终数据的每一步运算中,必须包括对其中各单项固有误差的修正计算。

数据报送

实测的和修正的声压级,必须用符合本附件第A36.3条标准的设备所测得的1/3倍频程的声级来表示。

必须报送供所有声学数据、飞机性能数据和气象数据测量及分析之用的设备的型号。

必须报送为表明符合本附件第A36.1条(c)所需的且按本附件第A36.9条(b)(3)规定的整个测试期内所测得的大气环境数据。

必须报送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或可能会干扰噪声记录的随机事件。

必须报送下列飞机资料:

飞机发动机的种类、型号和序号(如有)

(ii)飞机的外廓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iii)飞机每次试验飞行时的总重。

(iv)飞机形态,包括襟翼和起落架的位置。

飞行速度(千米/小时或节)。

(vi)与产生噪声有关的发动机性能参数,诸如净推力,发动机压气比,排气温度,风扇或压气机的转速。

(vii)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由不依赖于原有飞行仪表的方法(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轨迹法或光学定标技术等)所确定的飞机航迹(距地面的高度用米计)。

必须按经批准的采样率(其对修正到本节(c)款的基准条件应是足够的)记录下飞机的速度和位置,以及发动机的性能参数。必须报送飞机相对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横向位置及其形态和总重。

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条件

气象条件必须把飞机的位置和性能数据以及噪声测量的结果修正到下述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大气条件。

海平面压力76厘米水银柱高(2116磅/平方英尺)

(ii)环境温度25℃(77℉)

(iii)相对湿度70%

(iv)零风速

飞机状态起飞试验的基准条件是最大重量,但本规定第36.1581条(d)的情况除外。进场试验的基准条件是:

最大着陆重量,但本规定第39.1581(d)的情况除外;

(ii)3°进场角;

(iii)飞机在噪声测量站上空距地面的高度为120米(394英尺)。

数据修正

必须按本节(c)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条件修正飞机的位置和性能数据以及噪声测量结果。测得的大气条件必须是根据本附件第A36.1条(c)和本节的(b)(3)款来获得的。对大气声衰减的修正必须按本附件第A36.9条进行。

必须用申请人在基准条件下预测的航迹与试验条件下测得的航迹之差值来修正实测航迹。对飞机航迹或性能的必要修正,可以从噪声审定试验数据以外的其它经批准的数据中导出。对于发动机实测条件与基准条件间的差别,其源噪声必须用经批准的数据来修正,且修正时应适当考虑声音随距离衰减时的容差。对下述情况的任何组合,对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的修正必须小于2.0EPNdB。

飞机未从测量站正上方通过。

(ii)从进场测量站到飞机仪表着陆系统(ILS)天线的实际最小距离不是120米(394英尺)。

(iii)实际进场角不同于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进场航迹。

(iv)因试验时发动机的推力或功率与基准条件下的不同,而对实测噪声级的任何修正。

详细的修正要求见本附件第A36.11条。

10分贝降之内各点(见附件B第B36.9条)的飞机声压级,在每个1/3倍频程内,必须比按第A36.3条(f)(3)确定的(或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修正)平均背景声压级至少高出3分贝,方可纳入到飞机总噪声级的计算中。如果在10分贝降之内各点的任一频谱中,有四个以上1/3倍频程已根据本款规定被排除在外,则这样的数据不得用来计算和报送EPNL。

如果多于7个以上三分之一倍频程是在环境噪声级3分贝之内,则必须用批准的程序进行噪声数据的时间/频率内插处理。

如果使用的是不同于基准程序的等效试验程序,则该试验程序和供将结果调整到基准程序的所有方法都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对起飞的调整量不得超过16EPNdB,对进场的不得超过8EPNdB。如果调整量分别超过8EPNdB和4EPNdB,则由这些调整所得的分贝数不得位于附件C中相应噪声级(包括综合评定)的2EPNdB范围内。

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试验结果必须得出置信度在90%以内的三个平均的EPNL值。这三个平均值分别为起飞、进场和边线测量站对所有有效试验的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后所得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在任一单个测量站处使用的噪声测量系统多于一个,则必须将每次试验得到的多组数据作为一次单项测量在修正后取平均。如果使用的试验地点或噪声测量站位置不只一处,则必须把每次有效的试验都纳入到平均EPNL值及其置信度的计算中。

对于起飞、进场和边线三项噪声测量中的每一项,可接受的最低采样数为6。采样数必须足够大,以便对起飞、进场和边线这三种平均声级中的每一个,所确立的90%置信区间都不超出±1.5EPNdB。除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任何试验结果均不得从求平均的运算过程中略去。

由本条所述方法求得的平均EPNL值及其90%的置信区间必须报送,且必须能够由此衡量出飞机噪声辐射对噪声合格审定规定的符合性。

如果要用等效程序通过对一架飞机的噪声试验来审定相同型号飞机的几种形态,则其试验程序和分析方法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在相应的书面申请中,必须明确:噪声测量的试验程序和数据库;有关飞机的形态、程序和分析方法;确定每一噪声级90%置信区间的方法和建议的等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