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36.1条
第36.1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为以下证书的颁发和更改设定了噪声标准:
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亚音速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和任何类别的亚音速涡轮喷气式飞机,但在最大起飞重量下所需起飞滑跑长度不大于610米的涡轮喷气式飞机除外。
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型号设计批准书(以下统称型号证件)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颁发。本规定第36.1583条所申明的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
直升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型号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下简称为型号证件),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颁发。仅为农业运行、为喷撒灭火材料或为携带外挂载重而设计的直升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本规定所指定的适航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适用的条款。
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第36.7、第36.9或第36.11条适用的条款。
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任何类别的涡轮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阶段噪声级”指起飞、边线或进场噪声级大于本规定附件C第C36.5条(a)(2)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第一阶段飞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阶段飞机所需达到的起飞、边线和进场噪声级的飞机。
“第二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C第C36.5条(a)(2)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但高于本规定附件C第C36.5条(a)(3)中规定的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第二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C第C36.5条中规定的第二阶段的噪声级(包括使用适用综合评定条款),而又不符合第三阶段噪声限制要求的飞机。
“第三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C第C36.5条(a)(3)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第三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C第C36.5条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级(包括使用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的飞机。
对于运输类大型飞机和任何类别的涡轮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每架飞机不可以被确认为同时符合一个以上的阶段或构形。
对于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的直升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阶段噪声级”指起飞、飞越或进场噪声级大于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飞越噪声大于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第一阶段直升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第二阶段所要求的起飞、飞越和进场噪声的直升机,或尚未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条所规定的第二阶段飞越噪声限制的直升机。
“第二阶段噪声级”指起飞、飞越或进场噪声级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低于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飞越噪声限制。
“第二阶段直升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级(包括适用综合评定条款)的直升机,或已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J的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的直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