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95条
第33.95条 发动机—螺旋桨系统试验
如果设计的发动机是带螺旋桨工作的,则必须在装有一个有代表性的螺旋桨的情况下,进行下列试验,该试验可以包括在持久试验中;或者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其他方法进行下列试验:
顺桨试验25次循环;
负扭矩和推力系统试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
自动退耦装置试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作25次循环(如果重复退耦和重新耦合是这种装置在使用中的预期功能);
负拉力从飞行慢车位置到全负拉力175次循环;和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从全正拉力到全负拉力的25次循环。在每个循环结束时,螺旋桨必须在申请人对反桨距运转所规定的最大转速和功率下,用反桨距运转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