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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85条

第33.85条 校准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87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是确定在整个转速、压力、温度和高度工作范围内发动机特性的依据。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为基准,无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并且只装有发动机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那些附件。

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在海平面条件下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证明对本款要求的符合性。

在证明对本条的符合性时,除本条(d)允许的情况外,在进行测量前,发动机在每一状态必须是稳定的。

在发动机有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第33.87(f)(1)至(8)规定的适用的持久试验所取得的测量结果,以证明符合本条对这些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值的要求。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