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83条
第33.83条 振动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振动测试,以确定可能受机械或空气动力导致激振的部件的振动特性在整个声明的飞行包线范围内是可接受的。发动机测试应该以经验、分析和部件试验适当的结合为基础,并且应至少涉及转子叶片、静子叶片、转子盘、隔圈和转子轴。
测试应覆盖对应于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环境条件范围内的功率或推力、每个转子系统的物理和换算转速,从最小转速直到允许工作2分钟或更长的额定时间的最大物理转速和换算转速的103%,并直到所有其他允许工作的物理或换算转速的100%,包括超转转速。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应力峰值出现在这些要求的物理或换算转速的最大转速处,则应将测试范围充分扩大到足以找到存在的最大应力值,但该转速范围的扩大不必包括比那些转速再增加2%以上的转速。
应该对下列情况进行评估:
在改变可调静子叶片角度(包括其调节容差)、压气机引气、附件加载、发动机制造商声明的最恶劣的进气道进气流场畸变以及在(各)排气管内最恶劣条件等情况下对振动特性的影响;
在对颤振敏感的系统中,可能导致或影响颤振的气动力学和航空力学因素。
除本条(e)规定的以外,为在各种工作条件下允许材料的性能变化留出适当的容差后,与本条确定的振动特性有关的振动应力与适当的稳态应力相加后之和,必须小于有关材料的持久极限。对于每一个被评估的零件,必须证明这些应力裕度的适用性是合理的。如果确定某些工作状态或范围需要加以限制,则应该制定使用和安装限制。
应该通过试验或分析,或参考以往的经验,评估失效情况(例如,但不限于,失去平衡,静子叶片通道局部堵塞或扩大,燃油喷嘴堵塞,不正确的压气机调节变量等等)所引起的激振力对振动特性的影响,并且证明不会产生有害的情况。
应对可能影响发动机振动特性的每一具体安装构型进行对本条的符合性验证。如果在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期间不能完全地查明这些振动影响,应该对评估的方法和证明符合性的方法加以验证,并应在第33.5条要求的安装说明中定义这些方法。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