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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17条

第33.17条 防火

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及所用的材料必须使着火和火焰蔓延的可能性减至最小。此外,涡轮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出现导致结构失效、过热或其他危险状态的内部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除(c)条规定外,在发动机正常工作期间存留或输送易燃液体的每一外部管路、接头和其他部件,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认是耐火的或是防火的。上述部件必须有防护或正确安装以防止点燃泄漏的易燃液体。

属于发动机部分并与发动机相连的易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任一非防火的零部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易燃液体泄漏或溅出则除外,活塞式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湿油池,既不必是防火的,也不需用防火罩防护。

用于防火墙的发动机零件,其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是:

防火的;

构造上不会使任何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绕过或穿过防火墙;

防腐蚀的。

除(a)和(b)条要求外,位于指定火区内的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是防火的或者耐火的。

必须通过排放和通风的方法防止发动机内易燃液体非故意的积聚达到危险量。

任何容易或者具有潜在产生静电放电或电气故障电流的部件、单元或设备,必须设计和构造成与发动机基准点等电位接地,以使可能出现易燃液体或蒸汽的外部区域点燃的风险减至最小。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