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十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十二)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十二)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十一)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