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一)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