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二)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