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七)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七)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