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财务报告; (二) 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 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 (五) 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引用法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