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 (二)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