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二)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二)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