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