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四)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 (六) 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