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三) 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五)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六)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