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董事报告商业银行经营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向董事会、董事报告信息的内容及其最低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的频率;
信息报告的方式;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信息保密要求。
向董事会、董事报告信息的内容及其最低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的频率;
信息报告的方式;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信息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