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