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二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引用法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